在建工程作業(yè)場所臨時疏散通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(1)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.5h,
(2)設置在地面上的臨時疏散通道,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.5m;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畢的水平結構、樓梯作臨時疏散通
道時,其凈寬度不宜小于1.Om;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設置在腳手架上的臨時疏散通道,其凈寬度不應小于0.6m,
(3)臨時疏散通道為坡道,且坡度大于25。時,應修建樓梯或臺階踏步或設置防滑條.
(4)臨時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,確需采用時,應采取可靠固定措施。
(5)臨時疏散通道的側面為臨空面時,應沿臨空面設置高度不小于1.2m的防護欄桿.
(6)臨時疏散通道設置在腳手架上時,腳手架應采用不燃材料搭設。
(7)臨時疏散通道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識.
(8)臨時疏散通道應設置照明設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