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易燃倉庫堆料場與其他建筑物、道路、鐵路、高壓線的防火間距,應按《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(2)易燃倉庫堆料場物品應當分類、分堆、分組和分垛存放,每個堆垛面積為:木材(板材)不得超過300m2 ,稻草不得超過150m2,鋸末不得超過200m2.堆垛與堆垛之問應留3m寬的消防通道.
(3)易燃露天倉庫的四周內,應有寬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作為消防通道,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礙物。
(4)有明火的生產輔助區(qū)和生活用房與易燃堆垛之間,應至少保持30m的防火間距.有飛火的煙囪應布置在倉庫的下風地帶.
(5)儲存的稻草、鋸末、煤炭等物品的堆垛,應保持良好通風,注意堆垛內的溫濕度變化;發(fā)現(xiàn)溫度超過380'C,或水分過低時,應及時采取措施,以防其自燃起火。
(6)在建的建筑物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,尤其是不得將木工加工區(qū)設在建筑物內.
(7)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性質、分類、保管業(yè)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,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(yǎng)方法,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。